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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4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世源

聲請人
王献堂
相對人
科科串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献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献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經相對人之唯一股東香港商KKStream Limited指派王献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王献堂亦同意擔任,爰聲請指定王献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經相對人之唯一股東香港商KKStream Limited指派王献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王献堂亦同意擔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4、64、6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9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13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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