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林治廷
- 原告盈宇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盈宇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聲請。另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與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聲請程式尚有欠缺,爰依同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所在地 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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