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劉逸成

聲請人
盈宇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與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聲請程式尚有欠缺,爰依同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