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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陳月雯

  • 當事人
    楊傑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楊傑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歐蘿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相對人凱歐蘿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新全體股東名簿,及相對人凱歐蘿有限公司有無聲請重整或清算之資料。 三、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歐蘿有限公司間有何利害關係之文件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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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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