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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楊傑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歐蘿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相對人凱歐蘿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新全體股東名簿,及相對人凱歐蘿有限公司有無聲請重整或清算之資料。

三、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歐蘿有限公司間有何利害關係之文件資料。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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