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辜漢忠
- 原告陳亭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亭吟 代 理 人 吳奕綸律師 陳彥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部分, 尚須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