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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辜漢忠

  • 原告
    陳亭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亭吟 代 理 人 吳奕綸律師 陳彥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部分, 尚須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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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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