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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韓舜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09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韓舜安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個
    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4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
    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
    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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