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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政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4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明定。準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其陳述,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計新臺幣65,869元(下稱系爭電信費用債權),主張此部分債權係受讓自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語,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暨法訴前催告函及其退件信封、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等件以為釋明,惟查上開債權移轉通知暨法訴前催告函並未記載系爭電信費用債權,致難認系爭電信費用債權之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就系爭電信費用債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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