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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 當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美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223元,及其中新臺幣30,581元,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楊美麗於民國99年5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32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 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30581元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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