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223元,及其中新臺幣30,581元,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楊美麗於
民國99年5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
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
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
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
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32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
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30581元自民國114年0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
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
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