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朱祐宗
-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明華
- 被告陳慶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35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謝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35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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