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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即債務人
人 許坤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蒼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3,32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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