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理人
- 張晉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即債務人
- 人 許坤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蒼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3,32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