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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侯向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淡水宜城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即債務人
人 林秉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胡勝雄

一、債務人淡水宜城有限公司、林秉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228,50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胡勝雄應於新臺幣10,000,000元及依前項所示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的範圍內,與債務人淡水宜城有限公司、林秉翰連帶清償債權人,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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