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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塗至道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香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66,66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司前邀同相對人塗至道、李香
    雲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17日簽立有
    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
    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
    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
    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
    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詎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項
    第1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
    繳款(證四)迄今仍有4,666,6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
    償(證五),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塗至道、李香雲
    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
    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塗至道、李香雲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4年3月17日)。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
    四、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五、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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