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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塗至道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李香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塗至道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香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66,66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司前邀同相對人塗至道、李香雲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17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項第1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證四)迄今仍有4,666,6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 償(證五),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塗至道、李香雲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塗至道、李香雲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4年3月17日)。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 四、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五、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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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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