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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俊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文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文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3紙、退票理由單影本3紙,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昌茂建設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該書證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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