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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郭晴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7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610元 郭晴育 民國114年07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610元 郭晴育 民國114年07月16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晴育於民國92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1,797元(含本金42,61
    0元、利息9,187元)及其中42,610元自民國114年0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
    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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