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2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筱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6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相關釋明文件所示,兩造間就本件薪資債務未約定還款期限,是依上開民法規定,債務人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但債權人未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故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