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建涵、游鴻達
- 原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鴻上汽車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鴻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為民法第250條所明定。準此,違約金之請求以當事 人間有約定為必要。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新臺幣10,628元乙節,觀諸其所提出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書、影像監視系統租賃契約書等件之記載,並無任何關於違約金之約定,難認債權人就此部分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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