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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曜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0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3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6,49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8,23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4,83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41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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