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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9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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