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李祐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募然國際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即債務人
- 人 林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宥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8,77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0,34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21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