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團樟、李鴻武

  • 當事人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團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8,482元,及自民國114年3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 工程款新臺幣414,650元,主張已依約於民國113年12月間完成工程契約項目等語。觀諸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契約書,其第4條第3款約定「保留款:10%於工程完竣並驗收後或使照取 得6個月,乙方(即債權人)檢附請款明細單據暨保固書請 領(30天票)。」惟債權人未提出已驗收完成或取得使用執照之釋明文件,自難認就工程款10%之請款條件已成就。是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