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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創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7,22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72,222元乙節,惟其自陳債務人應支付伊新臺幣527,222元等語,且就超過新臺幣527,222元部分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