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于世偉、鍾智友
- 原告宏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9,388元,及自民國114年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世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9,388元,及自民國114年5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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