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昱均、晶衍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昱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方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2,88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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