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索爾視覺效果股份有限公司、草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索爾視覺效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草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5,505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付款時程同意書所示,並無約定遲延利息債權人可再請求複利,且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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