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許進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邱麟傑即威迅企業社
劉峻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1,28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8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