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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陳彥霖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周佳蓉

賴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6,4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獨資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查債權人另請求瑞航工程行連帶給付本件債務乙節,經查,依聲請人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所示,其借款人記載為周佳蓉即瑞航工程行。惟瑞航工程行係一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原為周佳蓉,嗣已變更為賴志明,即變更為另一權利主體,是聲請人對該商號聲請發支付命令,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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