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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許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即債務人
人 陳奕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羅雪雲

一、債務人奕展事業有限公司、陳奕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8,850元,及如附表順序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631,231元,及如附表順序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均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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