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梁俊哲、利河伯食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俊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河伯食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積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