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代 理 人 李宗興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鄧秋慧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陳中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14,94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629,87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