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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李宗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鄧秋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中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14,94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629,87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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