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麥勝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兆濎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美食餐飲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人 余少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58,92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0,97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