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紹宸
- 當事人廖偉豪、那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偉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那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4,76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 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新臺幣30,329元乙節,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難認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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