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黃運麒即黃景寧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黃運麒即黃景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係「揚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非在本院轄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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