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9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聲請人
游英華即樂希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第三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等語。惟依其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繼承系統表、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所示,聲請人並非協議分割取得系爭股票之人,亦即並非系爭股票之權利人。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