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謝綪、謝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謝綪 謝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同年月12日收受通知,迄 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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