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聲請人
謝綪

謝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同年月12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