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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
    洪春枝因遺失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洪春枝 聲請人因遺失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雋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雋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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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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