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31號
- 聲請人
- 潘妙即張琇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被繼承人張琇容所遺第三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424股(票號:81-NX-00267541-3、82-NX-00323830-4、82-NX-00372867-8,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等語。惟依其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聲請人並非繼承系爭股票之人。是因聲請人未釋明其係系爭股票之權利人,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