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0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孫偉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宜蘭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