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020號
- 債 權 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債 務 人
- 京和國際有限公司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 張哲能 設籍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分別設在新北市板橋區及三重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