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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020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京和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 張哲能 設籍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分別設在新北市板橋區及三重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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