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263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債務人
- 江平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第三人久毅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三重正義郵局之存款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彰化縣、新北市三重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