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原告李俊毅、9樓、蔡佳玲、李知豫
- 被告杜偲齊、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38號 債 權 人 李俊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9樓 兼 代理 人 蔡佳玲 住同上 債 權 人 李知豫 住同上 共同法定人 蔡佳玲 住同上 李俊毅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杜偲齊 住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591巷11弄12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杜偲齊對第三人欣荷酒吧、微康電子商務、勳螢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登記地址均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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