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7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為忻、竤旺實業有限公司、黃健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63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為忻 債 務 人 竤旺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素梅 人 債 務 人 黃健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竤旺實業有限公司對第三人良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貨款、應收帳款、保證金及保固金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在新北市泰山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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