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7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昆虎
- 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被告諶韋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766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債 務 人 諶韋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奇意商行、高順人資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工程行及寶興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永和區及桃園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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