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8042號
- 債權人
- 張智崴 住○○市○○區○○路00號2樓
- 債務人
- 陳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全美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高雄市鼓山區、臺中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