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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8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
    陳世雄程靖銘賴郁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8376號 債 權 人 陳世雄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債 務 人 程靖銘 賴郁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松展手機配件行、萊成企業有限公司、動員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品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蔻斯企業社、浩克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浮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財產權。惟查,第三人所在地係分別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山區、中山區、文山區、大安區、新北市新莊區等地,均非未於本院轄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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