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3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原告陳燦、樓之2
- 被告陳進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521號 債 權 人 陳燦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2債 務 人 陳進成 住福建省連江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資料、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之上市、上櫃股票,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福建省連江縣,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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