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3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原告陳俞廷
- 被告方登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658號 債 權 人 陳俞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於知慶律師、鄭羽秀律師 債 務 人 方登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阿克米餐飲有限公司、御上廣告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陳報,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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