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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092號

給付家庭生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債權人
陳舒瑜 住○○市○○區○○○路0巷0號4樓
債務人
張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家庭生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威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東昌輪胎行、駿騰輪胎企業社之薪資債權,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陳報,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中市、桃園市,考量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桃園市,故本件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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