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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4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家庭生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 原告
    陳舒瑜
  • 被告
    張哲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092號 債 權 人 陳舒瑜 住○○市○○區○○○路0巷0號4樓債 務 人 張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家庭生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威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東昌輪胎行、駿騰輪胎企業社之薪資債權,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陳報,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中市、桃園市,考量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桃園市,故本件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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