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5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莊翠霞、鍾毓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721號 債 權 人 莊翠霞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債 務 人 鍾毓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展望亞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台灣樂知公益慈善協會之薪資債權,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渣打銀行之存款債權。惟該等執行標的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及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轄區。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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