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原告林宜靜、林鳳娟
- 被告劉秝蓁即劉美惠(即劉美華之繼承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承豐即羅克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林宜靜 林鳳娟 共同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葉姸廷律師 相 對 人 劉秝蓁即劉美惠(即劉美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秝蓁即劉美惠 相 對 人 羅承豐即羅克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劉美華、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294地號土地於109年4月9日因為分割而增加同區段294-1地號土地,294-1地號土地並於109年4月27日因買賣而移轉登記予關係人邱顯升,294-1地號土地嗣後於112年8月15日因買賣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羅承豐即羅克修,惟 依法對抵押權不受影響。被繼承人劉美華、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1億元 ,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借據內,並共同簽發本票2紙,票面金額各5,000萬元。詎屆期提示本票未獲清償。被繼承人劉美華於113 年1月16日死亡,除相對人劉秝蓁即劉美惠外,其餘繼承人 均拋棄,此有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可稽。相對人現積欠其本金1億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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