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瑞良
- 原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昌福、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相 對 人 吳昌福 債 務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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