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 原告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昌福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相 對 人 吳昌福 債 務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