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游家騏
相對人
劉嬑林
債務人
兆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京京
債務人
林文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第867 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兆清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6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兆清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3日以信託為原因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債務人兆清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000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詎債務人兆清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經催繳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12,114,120元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催告回執、授信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